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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三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

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三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

沪民法发〔2014〕2号
2014-04-30

市民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三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

沪民法发〔2014〕2号

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三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

各区县民政局、市社团局、局机关各处室、局属各单位:

根据《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》第二十七条,第二十八条的规定,我局对《上海市民政局、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⟨关于本市民间组织登记公告的暂行规定⟩的通知》(沪民社综[2003]4号)、《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⟨上海市养老机构处罚暂行办法⟩的通知》(沪民事发[2001]9号)、《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⟨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(暂行)⟩的通知》(沪民事发[2001]24号)等三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评估。

经评估,《上海市民政局、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⟨关于本市民间组织登记公告的暂行规定⟩的通知》规定的内容已过时,现予宣布失效;《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⟨上海市养老机构处罚暂行办法⟩的通知》、《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⟨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(暂行)⟩的通知》等两件规范性文件,内容已被新制定的法规、规章和文件替代,现予废止。

特此通知。

上海市民政局

2014年4月3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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